关于《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海路厂区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的公示
1项目背景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宿政发[2009]23 号《关于鼓励城区重点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整体搬迁的意见》,公司于2011 年在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投资40388 万元人民币建设新厂区,并于2012 年开始实施全厂搬迁工作。随着新宇药业整体搬迁至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为确保项目原厂址土地能够满足后续开发建设需求,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 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等国家要求,新宇药业退役场地应开展原址场地的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因此,新宇药业决定对原厂址范围进行土壤可能存在的污染调查,特委托安徽新安环环保科学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本项目场地环境调查报告。
2工作内容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成立了“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海路厂区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技术小组,结合场地环境调查、监测导则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充分收集企业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制定了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并进行了样品采集工作,委托合肥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样品分析工作。结合合肥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分析结果,安徽新安环环保科学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海路厂区场地环境调查报告》。
本次场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在厂区内布设了10个采样点,监测项目包括:pH、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氯仿。
3监测结果及评价
场地内环保措施齐全,停产及拆除后的生产车间、仓库、污水沉淀池均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控措施。检测结果中,铜、镍、铬、铅、镉、砷、汞、氯仿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36600-2018)中筛选值第一类用地标准,说明该区域土壤受到微生物药物生产影响较小,且仅局限于场区部分区域,该浓度不会对暴露人群人体健康产生风险。
根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要求,现将《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淮海路厂区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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